神圣的婚約
上週和幾位本地基督徒談到一個最近很熱門的社會話題——同性公民關系 (same–sex civil union) 合法化。我們一方面慨嘆“世風日下,道德淪亡”,另一方面卻慶幸澳洲還沒有淪落到容許同性婚姻註冊,更為自己有分參與網上“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簽名運動而感到自豪。
回到家中一口氣讀完幾篇有關這方面的文章和提及婚約的經文,面對鐵一般事實的數據,不知何時那份自豪感己消失得無影無蹤,換而代之的是對自己的掉以輕心感到慚愧,也為時下基督徒對神圣的婚約認識不足而擔憂。
全球同性戀運動在短短十年左右已經爭取到十個國家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另外也有十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澳洲多個省份)承認同性公民關系。他們“成功”之處是誤導人接納同性婚姻為基本人權,任何反對者都被扣上不平等對待的帽子。
正是“人權”使澳洲三十年前承認同居合法化,也是“人權”使離婚變得越來越“手續簡便”;還有婚外情,婚前性行為,信徒與非信徒結婚等等,一個又一個的城池接連失守。我們很少再聽到基督徒在社會上對這些“人權產物”發出任何反對聲音,甚至在教會里面提到這些題目也要如履薄冰,生怕被人指責剝削人權。
“人權至上”是魔鬼騙人的技倆。每一個信徒都應該知道人權的存在是因為神權的賦予,所以人權必須服在神權之下,而神權在人際關系上的表彰,沒有任何一種比婚約來得更清晰肯定:
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
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創2:22)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太19:6)
短短幾節經文已經明確地道明神的心意:婚約是一男一女(不是一男一男,也不是一女一女),在神所配合下(需要求神預備和印證,不只是兩情相悅)成為一夫一妻(不可有二奶、小三),二人身心靈成為一體(不可有婚前性行為,信徒也不應該考慮非信徒作婚姻對象),不可分開(除犯姦淫外不可離婚)。
未婚的弟兄姐妹,你們的擇偶條件是什么?已婚的弟兄姐妹,你和配偶的關系如何?有孩子的弟兄姐妹,你們怎樣教導他們抵擋世俗的洪流?愿意我們把神的話語藏在心里,免得我們得罪祂。
主內 黃澤群